票据法第14条的理解与适用

浏览: 作者: 时间:2020-12-14

票据法第14条的理解与适用


票据法第14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以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本条是关于票据伪造、变造的规定。但是该条的规定有将票据伪造和票据变造这两个概念混淆的嫌疑


票据伪造指的是伪造票据签章,例如冒充他人在票据上签章、私刻他人公章在票据上签章、更改原有签章的名称等等,总是票据的伪造都与票据上的签章有关系。如果票据上存在伪造的签章时,那么法律责任就根据主体不同有所差异:1、对于伪造人而言。伪造人是伪造的行为的实施者,通常都具有冒名使用票据的嫌疑。虽然伪造人使用了票据,但是伪造人依然不需要承担票据责任,原因很简单,因为票据是文义证券,伪造人并没有在票据上签字盖章,当然不需要承担票据责任。但是,不承担票据责任,不等于不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这就是票据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的要承担法律责任。这里的法律责任指的是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2、对于被伪造人而言。被伪造人同样没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也不需要承担票据责任。3、对于其他签章人而言。票据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的是,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意思就是即使票据上存在伪造的签章,也不影响其他签章人签章的效力,其他签章人依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4、对于持票人而言。如果票据上既有伪造的签章,也有真实的签章,那么持票人就可以要求真实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如果票据上没有真实的签章,那么持票人就不能享有票据权利,只能要求伪造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



举例说明:H是承兑人,A是出票人,B是收款人,C伪造B的签章将票据背书给D。此时,作为持票人D,只能要求真实签字人HA来承担票据责任,不能要求被伪造人B承担票据责任。也不能要求C承担票据责任。但是C作为伪造签章的人,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票据变造,是指没有更改权的人在票据上变更除签章以外的事项。最常见变造行为是变更票据上的金额。例如将10万更改为100万。



票据变造人与票据伪造人一样都不需要承担票据责任,但是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发生票据变造时,其他签章人,则根据签章的前后承担票据责任。



举例说明:H是承兑人,A是出票人,B是收款人,B背书给CC背书给DD背书给E。在这个过程中,如果票据在B手中是10万元,后转手到C处是金额变为了100万元。那么HAB在变造之前签章只需要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CD在变造之后签章,需要承担100万的票据责任。如果持票人不能证明HABCD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那么法律及推定为在变造之前签章,HABCD都只需要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