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第10条的理解与适用

浏览: 作者: 时间:2020-12-09


票据法第10条的理解与适用


票据法第10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学者普遍认为,该条第一款与票据的无因性相违背,严重的限制了票据的无因性,也与票据的文义性不符。既然必须要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那么是不是说如果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转让就是无效的。再者,当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是不是就要求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取得票据权利时与前手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如果证明不了就不能享有票据权利?显然这样的要求,将会严重的限制票据的流通,从而导致票据不愿意被人接受,最终致使票据无法再市场上使用。


针对该问题,最高院通过司法解释对该条予以了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对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如:A将承兑汇票背书给B,实际上AB没有交易关系,纯粹是为了贴现,那么B将承兑汇票转让给了C。可是B并没有将票款向A支付。后C被拒绝付款。C选择起诉A,那么A这时就不能以其与B之前没有债权债务和真实交易关系为由对抗C来行驶票据的追索权。


关于票据法第十条第二款,票据取得时要支付对价,否则不能享有票据权利。支付对价时取得票据权利的基本要求。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例如票据法第11条规定的,因为税收、赠与、继承等原因取得票据之外,不支付对价将无法享有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