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第11条的理解与适用

浏览: 作者: 时间:2020-12-14

票据法第11条的理解与适用


票据法第11条: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票据法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前一句非常容易理解。因为票据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了,取得票据必须支付对价,否则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这里规定了不支付对价的例外情形。但是并不是完全限制在税收、继承、赠与,公司企业的合并、分立同样可以不支付对价取得票据。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这一句比较难理解。举例说明:H是承兑人,A是出票人,B是收款人,B背书给了CC支付了对价,C背书给了D。如果D取得票据时支付了对价,那么HABC享有的抗辩权,对D都不能行使。如果D取得票据时没有支付对价,那么HABC享有的抗辩权,对D都能行使。简单的说就是,如果持票人取得票据没有支付对价,那么其他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前手享有的抗辩权,都可以的对持票人行使。



票据法第11条第2款:“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该款是关于前手的规定。根据字面理解该款,就会得出没有在票据上签章的人不是前手。可是实践中,有大量没有签章的前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