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第15条的理解与适用

浏览: 作者: 时间:2020-12-14

票据法第15条的理解与适用


票据法第15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支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支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支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析:


本条规定了票据丢失后失票人如何救济的问题。票据丧失分为两种一种是绝对的丧失,例如被烧毁,撕碎等票据无法复原,且不可能被第三人持有使用的丧失;另一种丧失是相对的丧失,例如票据遗失、被盗,这种情况下票据完全可能被第三方持有使用。



在票据绝对丧失的情况下,失票人只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请公示催告,基本上肯定可以获得除权判决,并最终可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但是在相对的丧失情况下,申请公示催告后,完全有可能存在第三人向法院申报权利,导致公示催告的程序被终结。这时候失票人就只能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纠纷。



票据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票据丧失后可以申请挂失止付。这里挂失止付的效力是12天,从申请挂失支付开始之日起超过12天,如果付款人还没有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那么银行就可以继续付款。该款但书部分说:“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问题是我国票据法只认可汇票、本票、支票这三种票据。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这三种票据必须记载付款人,否则票据无效。既然如此,何来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



票据法第15条第2款是对挂失止付效力的规定。只要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申请,那么付款人就要暂时支付。如果12天内付款人收到法院的支付通知书,那么就要继续暂停支付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如果超过12天没有收到法院的支付通知书,那么从收到申请挂失止付的第13天开始就可以继续付款。



票据法第15条第3款是关于公示催告的规定。失票人可以在申请挂失止付后申请公示催告,也可以不申请挂失止付直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起诉。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失票人都是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公示催告后,发布公告,如在公告期间内没有人申报权利,则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失票人凭除权判决书就可以到付款银行要求付款了。



至于失票后直接起诉的,实践中很少有当事人选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失票人在票据丧失后,可以起诉出票人要求补开票据,可以起诉付款人或承兑人要求付款。